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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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40.20元及利息,利息以9984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