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泰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71258.48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471258.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贵州泰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负担446元,由贵州泰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8369元,由贵州泰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贵州泰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多收部分6511元予以退还;***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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