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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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