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在计算利息时应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20000.00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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