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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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900元(10,000元×9%)、残疾赔偿金17,236元[(110,000元-9,546元-28,638元)×24%]、精神损害抚慰金9,546元,以上合计27,682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912.35元(30,812.35元-900元)、伙食补助费4,400元、护理费10,526元、误工费14,877元、残疾赔偿金46,404元(63,640元-17,2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75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109,394.35元中的80,000元(500,000元×16%);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912.35元(30,812.35元-900元)、伙食补助费4,400元、护理费10,526元、误工费14,877元、残疾赔偿金46,404元(63,640元-17,2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75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109,394.35元中的29,394.35元(109,394.35元-80,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合计2,521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021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