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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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805元(一级护理2天×2人×129元+二级护理41天×1人×129元)、误工费31,920元(133元×240天)、交通费400元、伤残损害赔偿金61,0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546元(31,820元×3年×伤残系数10%)、石膏垫、轮椅、拐杖款1290元、复印费16.5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以上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533.97元(100,533.97元-10,000元)、伙食补助费2,150元(43天×50元)、伤残损害赔偿金2,617.5元(31,820元×20年×伤残系数10%-61,02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203元[22,203元×(3+17)年÷2父母×伤残系数10%],以上合计117,504.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1,720元,合计4,02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