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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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皖1802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朝红与被执行人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的作出(2020)皖1802民特5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晓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晓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王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