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811.4元并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费数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相应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