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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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皖1302司惩62号 被拘留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2021)皖1302执860号沈尊喜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0)皖13民终4156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司法拘留通知书 (2021)皖1302司惩62号 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局: 本院在执行(2021)皖1302执860号沈尊喜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0)皖13民终4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司惩62号决定书一份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录 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2021)皖1302司惩62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1)皖1302司惩62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收押看管在。年月日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