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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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97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翠芬,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广西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富,广西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誉,广西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念,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待裁事项:原告韦尚荣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7元(原告已预交5877元),减半收取2938.5元,由原告韦尚荣负担。 审判长周云珍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人民陪审员蒙海艳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奕曈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