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5日签订的《涪陵区宏顺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6日解除;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与原告***单价为6800元/台的40型滚丝机机二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96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060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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