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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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5日签订的《涪陵区宏顺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6日解除;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与原告***单价为6800元/台的40型滚丝机机二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96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060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