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9,4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40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继续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00元,合计人民币1,450.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345.0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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