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4520元(此款直接汇入本案案款账户,开户名:射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射阳支行营业部,账号:62×××43);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9242.6元(此款直接汇入本案案款账户,开户名:射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射阳支行营业部,账号:62×××35);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529.1元(此款直接汇入本案案款账户,开户名:射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射阳支行营业部,账号:62×××27);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020元,鉴定费1837元,合计5857元,由原告***负担495元,由被告***负担5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