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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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卡号为6259××××172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0117.09元,利息3217.34元、费用1911.6元,合计35246.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后期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每年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198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246.27元,利息781.23元、费用559.33元,合计10586.83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日为止(以每年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