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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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软件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软件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819175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23元,由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23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