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报》出具的正规票据记载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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