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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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5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盈余款118,174.5元; 四、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泵车(×××)以347,000元抵给归原告***所有。 上述款项经原、被告相互抵扣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8,1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负担3,556元,被告***负担6,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