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予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5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盈余款118,174.5元;

四、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泵车(×××)以347,000元抵给归原告***所有。

上述款项经原、被告相互抵扣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8,1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负担3,556元,被告***负担6,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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