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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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山南江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20年7月3日解除; 二、由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南江福商贸有限公司腾退承租的山南市××区、38号门面房(37号、38号门面房编号已变更为33号门面房); 三、由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南江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1,670元及违约金2,977元,共计34,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山南江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34元,由被告***负担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