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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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亚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款391,300元; 二、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款237,670元;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9.7元,减半收取计5044.85元,由被告***、被告***各承担252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