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1378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713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计算,从2019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01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

第5页,共7页

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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