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3000元、利息19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支付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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