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修建合同》的无效。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自动清理占用在原告***房屋施工场地上的遗留的红砖、做工的工具模板等杂物,否则原告有权自行处理问题。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和评估鉴证费共4627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75元,被告***负担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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