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2民初3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春雷。 被告:***,男,住***。 原告***与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彩先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敏 书记员於丹凝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