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英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鄯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英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 二、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英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750000元。 三、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英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英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5元(原告已预交),按照胜诉比例,由原告四川英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元10519元,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