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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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市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以49015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枣庄市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