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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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2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徽好梦园食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627754482X(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好梦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22民初466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经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已通过网络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栽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徐卫东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海 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