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春袁州三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65762.2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6元,减半收取计币69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