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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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饶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5122执425号

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益才、陈松德、陈金松、陈英桃、林巧如、汤少玲、饶平县黄冈益兴茶庄、潮州益兴茶叶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益才、陈松德、陈金松、陈英桃、林巧如、汤少玲、饶平县黄冈益兴茶庄、潮州益兴茶叶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1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益才、陈松德、陈金松、陈英桃、林巧如、汤少玲、饶平县黄冈益兴茶庄、潮州益兴茶叶实业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代垫受理费18492.09元;付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17798.3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764338.19元。2021年3月26日,本院已将1764338.19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69158.60元,律师费15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8492.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687.50元)。申请执行人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51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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