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冶金开发5号楼北105号房屋为其本人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配合原告***将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冶金开发5号楼北105号房屋撤销抵押权,并更名过户至原告***与第三人***名下。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负担7350元、被告***、被告***负担7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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