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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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 仁寿吉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仁寿吉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347068.3元;罚息从2019年5月21日,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790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从2019年5月21日,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790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仁寿吉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仁寿县,房产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01××99号,土地使用权证:仁国用(2014)第362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82元,由被告仁寿吉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