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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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借款本金255万元,利息53.319693万元,本息合计308.319693万元(此款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对被告***、***抵押担保的位于阜蒙县亩林地[抵押林权证号:阜林证字(2015)第XXX号]以及被告***、***抵押担保的位于阜蒙县亩林地[抵押林权证号:阜林证字(2015)第XXX号]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4.00元,减半收取15422.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