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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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支付164616元购油款,利息损失20000元,合计184616元(壹拾捌万肆仟陆佰壹拾陆元整)。 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逾期不付,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7.26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