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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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即15.4%自2019年6月5日计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9.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