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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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粮屯河崇左糖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6446927.92元及利息1444799.4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从2018年8月1日起,以6446927.9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粮屯河崇左糖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予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粮屯河崇左糖业有限公司负担54908元,由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负担72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