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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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5630.7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4922.0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26135.71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26137.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3493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17372.5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26132.1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4元,被告***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