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1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以本金61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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