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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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物业服务费、电梯费、能源费,共计19425.7元以及违约金(以19425.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物业服务费、电梯费、能源费,共计19425.7元以及违约金(以194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被告***负担415元,原告山西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