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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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恒盛吉安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湘潭市恒盛吉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720元,由被告湘潭市恒盛吉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