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恒盛吉安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湘潭市恒盛吉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720元,由被告湘潭市恒盛吉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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