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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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9607元元予佛山市禾琪鞋业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8元,减半收取计145.09元(佛山市禾琪鞋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禾琪鞋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