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订立的编号为2017112369《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原告***与和平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10日订立的和农信(2017)个房贷字第100×××××××××××460号《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三、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首期购房款177612元及其他费用83210元(包括团购服务费60000元、按揭费用1300元、维修基金5065元、配套设施费8180元、契税8665元)共计260822元,并以260822元为基数按6.55%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退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已向第三人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贷款系统数据为准); 五、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当直接向第三人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因原告购房的剩余未还贷款本金及因解除《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数额以第三人贷款系统数据为准); 六、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776.12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判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740元,由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