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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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牌号为晋H×××××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二、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按日损失965.54元计算,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6475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9475元,由原告***负担1895元,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