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4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4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101号。负责人:史杰,行长。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25321.53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相关费用(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计二个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常萌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马皓玮书记员崔佳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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