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余款817664元,并以此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119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9593元。由四川华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100元,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93元。退还四川华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600元。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7816.50元,由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