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新县实验中学给付各原告出资款及违约金为: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54,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9,309.9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23,4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146.6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9,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578.5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78,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7,157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1,2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862.8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9,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578.5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9,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578.5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上述所有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9.06元,减半收取4,354.53元,由被告安新县实验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5-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