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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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新县实验中学给付各原告出资款及违约金为: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54,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9,309.9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23,4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146.6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9,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578.5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78,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7,157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1,2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862.8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9,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578.5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9,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578.5元; 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5,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431.4元。 上述所有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9.06元,减半收取4,354.53元,由被告安新县实验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