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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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万家福实业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市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2839号 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吉安市万家福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安市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章飞,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万家福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吉安市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原告诉请的标的为借款本金800万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3日为282666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826666元,已超出本院受案诉讼标的管辖范围。 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帅美琴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青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