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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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胡锦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大运晋M93024(晋MDV92挂)半挂车一辆,并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10704.46元。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440元,被告***、胡锦兰负担3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