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1961年12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金印,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秋艳,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杰与被执行人韩秋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合同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总对总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韩秋艳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20565.02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628.52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内存款1850.46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内存款6886元,以上案款均已向申请执行人韩杰账户发还;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账户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职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伟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常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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