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天门市小板镇财政管理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天门市小板镇财政管理所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并承担逾期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门市小板镇财政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00元,由被告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