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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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用153293.02元,并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其中119380.02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3913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