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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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 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果蔬烘干房欠款60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560.66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